为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制度,加强和规范县纪委常委会和县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监委)工作,参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职能职责
1.县纪委常委会在县纪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权,在州纪委和县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县纪委常委会负责召集并主持县纪委全体会议,组织落实州纪委、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县纪委全体会议的决议。
2.县监委是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是我县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其主要职能是:维护宪法和法律,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3.县纪委、县监委按照合署办公的决定,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对纪检监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二、组织原则
4.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会议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始终以党中央的旗帜立场、决策部署、担当精神为标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跟州纪委监委和县委工作步伐,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做好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确保党中央和省委、州委、县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实处。
5.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会议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凡属应当由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任何人无权擅自决定和改变。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内部或向上一级组织提出,但在决定改变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6.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代表县纪委监委发表涉及重大和敏感问题的讲话、文章、接受采访,事先须经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会议审定或者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批准。个人未经授权不能代表县纪委监委发布指示。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会议集体决定精神。
三、会议制度
7.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会议由书记、主任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副书记、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2次,如需要可临时召开。
8.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会议的议题,由县纪委常委和县监委委员提出,书记、主任或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书记、副主任综合考虑后确定。
9.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会议审议或决定的事项主要有:
(1)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委、省纪委监委,以及州委、州纪委监委和县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
(2)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县党代会的工作报告;县纪委常委会向县纪委全体会议的报告;县监察委员会向县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3)县纪委监委向州纪委监委、县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县纪委监委拟下发的重要文件或出台的重要规章制度;县纪委监委代县委起草的重要文件稿;县纪委监委召开的重要会议或举办的重要活动方案。
(4)党员干部纪律处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等事宜,对已经审结案件申诉的复查和处理,需要改变下级党组织作出的经县委批准的案件处理决定的复查和处理;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需要纠正下级党组织作出的案件处理决定的复查和处理。
(5)干部任免事宜;干部人事、组织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6)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提请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会议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10.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会议按以下原则组织:
(1)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出席会议。有关人员根据会议内容列席会议。
(2)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召开。案件审理、讨论干部、研究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
(3)召开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一般不得请假,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列)席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对会议讨论事项需要发表意见的,可书面呈报会议主持人。会议结束后,办公室向缺席的人员通报会议情况。
11.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会议的材料准备、会议通知、会议纪要等工作,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1)会议材料由书记、主任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书记、副主任批印。一般按汇报稿、主体材料或相关资料两部分准备,主体材料或相关资料可作为汇报稿的附件;不需要附主体材料或相关资料时,可只准备汇报稿。汇报稿应重点突出、简明扼要,字数原则上不超过2000字。案件审理报告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字数。各提报部室负责对会议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后报送办公室。涉及国家秘密和纪检监察工作秘密的,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密级。
(2)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一般应提前书面通知参会人员。遇有紧急情况临时召开会议的,可通过电话或短信通知。会议材料应提前送达。对于特殊保密管理需要等不宜提前送达的文件材料,会上发放、会后收回。组成人员在会前要认真阅读提交会议讨论的材料,有意见建议的,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
(3)会议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记录。会议决定事项编发《中共双柏县纪委常委双柏县监委委员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记录人起草,办公室主任审核(如涉及干部或案件审理事宜,需分别由组织部部长或案件审理室主任会签)后,报分管副书记、副主任签发;必要时报书记、主任签发。会议纪要发至县纪委常委和县监委委员,也可根据会议内容增发至相关人员。
(4)会议讨论通过的需要印发的文件,由书记、主任或书记、主任委托副书记、副主任审核签发。
(5)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未经允许,不得将涉密文件或要求留在会场的讨论材料带出会场。
四、决策实施
12.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会议议事决策应当执行以下程序:
(1)重大复杂敏感案件处理、重要干部人事事项等需要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召开书记、主任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会议决策。
(2)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组成人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表决。
(3)会议作出的讨论事项,如涉及到组成人员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
13.会议作出的决策,由组成人员按照工作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会议议定事项,会后以《县纪委监委重要工作事项督办表》形式印发相关部室,由办公室或有关部室负责督促落实。
五、自身建设
14.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会议要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党章党规,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广泛学习各方面知识,坚持学思践悟、学以致用,不断提高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能力,不断提高领导能力和履职水平。
15.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会议要坚持党的根本宗旨,始终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真抓实干,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努力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科学化水平。
16.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会议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持聚焦中心任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全力推动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切实履行纪律检查、国家监察职责,深入推进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17.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会议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既充分发扬民主,又维护集中统一。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要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确实履行职责,坚持团结协作,自觉维护班子威信和工作大局。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干部人事纪律和办案工作纪律,防止跑风漏气。
18.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会议要带头尊崇《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带头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化理论武装,加强党性修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坚持率先垂范、以上率下,为全县纪检监察干部作出示范。
中共双柏县纪委办公室
2018年4月30日印发